許多人離婚條件談不攏,或對方根本不願意離婚,因此只能打離婚官司強制離婚,但打官司就一定要蒐證,就算是不適合也得有不合的證據,否則對方如果認為婚姻有修復的可能,這段婚姻還是有可能得繼續下去。
離婚的證據要看是甚麼情況,像是外遇跟家暴都可能成為離婚的證據,但蒐證方式就完全不同,而兩人分居跟對方拋家棄子也是不同概念,單純分居是許多人離婚失敗的原因!許多人都在這些看似合理的地方失敗過,實在很不公平。
警憲徵信協助過許多人蒐證外遇離婚、家暴離婚等,以守護當事人的權益與安全為第一,有豐富的經驗可以協助您脫離苦海!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