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婚姻結婚申請與登記流程:
結婚手續
a. 於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證明可以馬上領件,約30天左右副本送抵大陸。 前往大陸地區需要向境管局報備,一般人民可以傳真或上網直接辦理,公務人員需要經單位核准後再向境管局申請。違者罰款20000元。
b.大陸指定省市級人民政府民政廳婚姻登記處登記(在手續完備之下2-7天可取件)。
大多數省市會等台灣單身證明送達省公證人協會才能辦理登記,湖南省需先由公證人協會開立送抵證明。
c. 大陸指定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(立即取件-7天有些省市需經過審批時間會長一些)。
d. 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(可以填寫委託書請人代辦)約於返台20-35天(大陸公證處轉海協會轉海基會)
e. 於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約30分鐘。
f. 戶籍所在地管區派出所辦理對保,公務人員需由機關蓋關防。
g. 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來台探親(可以填寫委託書請人代辦)需要五個工作天。
h. 大陸配偶來台作業
台灣將旅行證副本寄送給女方,並到當地公安機構辦理來台通行證通過後,即可購買機票來台探親。
結婚登記申請流程 (整理如下表) |
申辦事項與地點 |
應繳具之文件 |
注意事項 |
於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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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大陸地區所指定之各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|
- 單身宣誓認證書。
- 男女雙方相關身份證明文件。
- 其他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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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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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
地址: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( 宏泰大樓十六樓電話:02-27134726) |
- 結婚公證書正本乙份影本貳份。
- 身分證正本。
- 填具驗證申請表乙份。
- 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新台幣兩佰元之驗證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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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若本人不克前來而委 託他人辦理,應先行填具委託書乙份,交由代理人繳交海基會備查,代理人並應攜帶其身分證以供查證。
- 驗證事宜另請詳閱「辦理文書驗證手續」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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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|
-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乙份。
- 大陸配偶經過入出境管理局面談證明。
- 身分證正本。
- 戶口名簿。
- 印章。
- 最近二個月內兩吋相片三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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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前結婚者,尚須另行繳交貳名證人之結婚見證切結書乙份,證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,切結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,並經海基會驗證後,方可持往戶政機關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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