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尋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
(二)隨父母或親屬離家
(三)離家出走
(四)意外災難
(六)上下學未歸
(七)智障走失
(八)精神異常走失
(九)被拐(抱)走
(十)海難、空難
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三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 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
何時才可去報失蹤人口?
24小時以上,才可以去報失蹤人口喔!受理失蹤、行方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流程
步驟一:(一)、繳交最近相片二張。(二)、戶口名簿。
步驟二:(一)、轄區派出所受理。(二)、填具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。
步驟三:將受理表傳真至總局勤務中心輸入電腦。
步驟四: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件送分局四組。
步驟五:轉轄區分局及戶政事務所。
警察網路
當家人走失時,您應儘速向當地警察局報案。 請您務必牢記:『一旦家人走失、立即報警』。
●在此提醒您-當您在向警察局或各單位尋求協尋時,您務必提供詳盡而完整的資料。 (如走失時的穿著、髮型、血型、年紀、性別、身高、有無明顯特徵等。以 及附上清晰可辨之照片,以利協尋工作之進行。)
失蹤協尋方法:
透過警政署失蹤協尋中心協尋系統 http://www.npa.gov.tw/nk/index.htm1家人走失時,您可以儘速與報案中心聯絡。
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眾報案中心(03)339-1611
家屬可自行進行之協尋管道,
家人走失的24小時內,因走失者的行程不致太遠,且衣著及身上所攜帶物 件、特徵、髮型均易辨識,是尋獲的最佳時機。此時您可透過:
1.廣播媒體:警察廣播電台(02)2388-0066。
2.有線電視台:透過當地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,請求協助。
3.警察局、醫院:當地各醫院急診、警察局、分駐派出所詢問,或提供照片以供辨識 |